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村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侵害怎么办

         想到写这个问题,是源于近期的一个案件,虽然案件本身与这个问题关系不大,但农村集体经济制度是与城市经济制度截然不同的、自成体系的制度。农村集体经济制度应当是更有利于村民集体决策、集体经营、发挥村民集体主观能动性的制度。

7.23甬温线铁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应如何赔偿

         7.23甬温线铁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应如何赔偿    7.23甬温县铁路交通事故,让全国人民心痛。多少人祈福,为逝者祈福,为伤者祈福,为他们的亲属祈福,为小伊伊祈福……而事故发生后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就是,如何对逝者家属及伤者进行人身损害赔偿?赔多少?依据什么赔?经济赔偿能否抚慰逝者家属及伤者的痛苦?

关于主流媒体的“非常规”观点

zhuliu         人的年纪大了,自然对很多事物的看法都随之改变。最近的一个深刻体会就是自己对国内主流媒体的一些观点比较在意了,或者说是比较关注了。相反对于那些叛逆性的宣传论调不再那么感冒了,这是一个重要的现象,我觉得有必要反思和研究一下。
         万事均有因果。年岁的增长是一个重要原因,因为根据“物理上锤炼必然导致灵魂上的调整”的说法…………

外籍人士在京购房法律程序

fangwu        2006年7月11日,国家六部委发布了《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007年1月29日《北京市关于规范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商品房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紧跟其后。《意见》和《通知》都明确规定:严格限制外国人在京购房。从此无论是境外机构还是个人,想要在京购房恐怕不再像以前那样容易。而限外政策的出台在法律程序操作层面上,对境外个人(本文称为“外籍人士...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

lawer         在公司法上,股东的权利与义务、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股东与公司之间以及股东与公司各组织机构之间的关系,都源于股东的资格。股东资格是投资者实现投资利益、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的前提,因此股东资格的确定是一个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本文的目的即在新公司的框架下,诠释新公司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并以此为司法实践的法律适用提供一个明确的思路。
         在本文中,笔者沿承概念法学的研究方法,从逻辑实证的角度对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分析,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对新公司关于股东资格认定的规定进行了相应价值判断。
         纵观全文,其主要成果有二:
         其一是笔者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认定标准问题进行了正面回答。此回答是从法官释法的角度,对新公司的相关条文进行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得出的,该回答明确指出“形式要件的推定效力及相应具体事实行为对其推定效力的否定”是股东资格认定标准的核心内容。
         其二是笔者明确指出,在对法律规范进行诠释的过程中,解释主体、解释对象、解释方法对法律适用的结果具有重要影响。
         全文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谈了文章的研究价值,第二章则为第三章得出的结论做了理论准备和方法铺垫,第三章为文章的核心部分,就股东资格认定标准进行了深入探讨并得出最后结论,第四章则结合文章的结论,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进行了逐一分析。

论“物业维修基金”

wuye         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上是以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为分界点而划分的,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维修基金移交给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的维修基金,应当定期接受业主委员会的检查与监督。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单位或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律师在外商投资促进中的作用

waish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格局的形成,世界范围内的资源配置和资本流动与日剧增。这一世界经济大环境为中国经济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自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一贯坚持招商引资政策,在利用外资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据统计,至2005年我国全国固定资产投资的1/10左右靠利用外资实现,外资企业的出口与进口均占全国总量的50%以上,缴纳税收占全国税收20%以上,吸纳就业人数达2200万。外国资本在推动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增长方面起到了不容忽视的作用。
         外资的大量涌入,为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带来了许多涉外业务,国内对涉外业务律师的需求也在逐年增长。在外商投资的各个环节,外资的进入阶段、运营阶段和退出阶段,外资的直接投入和间接投入等,无不体现着涉外业务律师的专业水准和重要作用…………

物权法与百姓生活(一)

wuquanfa         2007年3月16日《物权法》的颁布,无疑已成为本季度最热的法律新闻。这部历经十三年酝酿、八次审议,方才颁布的物权法,究竟会给百姓生活带来怎样的影响?本文将从专业律师角度,陆续就百姓关心的《物权法》话题,予以通俗易懂的诠释和剖析。首先来谈谈百姓最关心的房屋产权问题。
         一、关于房屋买卖
         1.房屋产权以登记为准
         《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例:一位房东将房卖给甲,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此后房东把房子交给甲使用;不久,由于房价上涨,房东又把这套房屋卖给乙,并和乙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此时,这幢房子究竟属于谁?乙能否要求甲腾出房子?甲又有哪些获得救济的权利?
         解析:物权法规定,不动产产权以登记为准。在该案例中,甲虽先买房并签订了购房协议,但未办理过户手续;乙虽然后买,但已经办理过户手续,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所有人是乙。因此,乙是房子的所有人,乙有权要求甲腾出房子。甲因此受到的损失,可依据其与房东的协议约定,要求原房主赔偿。
         2.“预告登记”防止一房二卖
         《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售商品房已经成为房屋销售的一种重要形式。期房预售的好处是,开发商能及时回笼资金,购房者多一种选择方式。但在实践中,一房二买或用已销售的房子抵押贷款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购房者利益。对此,物权法规定建立“预告登记制度”,是指让购房者就尚未建成的住房作预先登记,从而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

商法的“黄金时代”即将到来

shangfa         商业活动,是我们寄居世界的基本存在状态。改革开放二十几年来,中国的商品经济日益发达,在融通商品的过程中,人们产生的矛盾和摩擦也相应成几何倍数增长,这种客观的社会需求,强劲地催动富有中国特色的商事法律的创制和颁布。近些年来,民法典立法方兴正艾,这也就意味着作为商法基石的民法研究已经相对成熟,而针对商法的多角度、深层次的理论构建的大幕将徐徐拉开。
         近千年来,商法的勃兴演绎了西方社会高度发达的现代文明,中国作为人类历史上最发达的农业社会国家,几经磨难,最终也选择了“商品社会”这个方法来实现自己“繁荣经济、富庶于民”的理想。这种重大的政治型转向,必然为商法的研究提供一个和世界同步的平台,这种平台不仅为商法学者扫清了治学之路的一切障碍,而且将有利于商法学者不断吸收先进的商法理念,提高商法的理论水平。
         商法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无论是民商合一,还是分立,商法和民法的区别有目共睹,而这种区别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还会愈来愈大,商法的基础型理论迫切需要更多的人参与其构建,也需要更多的人去认同。国内研究商法的人大多立足个案或单行法规,锁定一个商法中特定的研究领域或适用对象,进行点对点的理论探讨,这种研究模式虽然可以通过特别法优先适用的方法解决民商合一模式法律冲突的矛盾,但是就长远来看,它却抹煞了商法的独特的价值构成和特殊的方法论,天然地使商法永远躺在民法的怀抱里,永远受民法理论框架的禁锢。这对于商法的成长的发展是十分不利的。
         在中国二十一世纪大力发展经济的社会背景下,现代中国商法肩负着“融通商品,创造更多交易机会和不断减少交易成本,让处于分工状态的人们享受到更好的生活质量,最终增加社会财富”的历史任务。让处于这个黄金时代的“有才的人”共同为实现这个目标而流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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