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25日,首次提请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专门增加规定,明确提出要追究泄露、窃取、收买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刑事责任。此外,草案加强了对腐败行为的惩罚力度,将国家工作人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期由五年提高到十年;将贪污贿赂犯罪适用范围扩大到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和已经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
电信等单位泄露个人信息将究刑责
【草案】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履行公务或者提供服务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或者以窃取、收买等方式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近年来,一些国家机关和电信、金融等单位在履行公务或提供服务活动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的情况时有发生,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个人隐私构成严重威胁。经有关部门研究,对这类侵害公民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期提至十年
【草案】国家工作人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期由五年提高到十年。
【解读】现行刑法第39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本罪的刑罚偏轻,建议加重。 此次修改,加重了对这类犯罪的惩处,在量刑上又与贪污犯罪有所差别。司法实践中,对涉嫌贪污贿赂犯罪的,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尽力查证犯罪事实,依照贪污贿赂犯罪的规定严惩。
官员亲属及离职官员收财物将获刑
【草案】官员亲属和离职官员如果利用其关系或影响力,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从中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的,也将适用刑法贪污贿赂犯罪的规定判刑。
【解读】现行刑法第388条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犯罪作了规定。 有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提出,有些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等近亲属,以及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自己从中索取或者收受财物。同时,一些已经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虽然已经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利用其在职时形成的影响力,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自己从中索取财物或者收受财物。对情节严重的,也应当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故作出上述规定。
转载自“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8-08/26/content_9710094.htm